桃園市八德區 銀行信用貸款被退件?避開3大地雷讓您輕鬆申貸!

信用貸款對於名下沒有房地的人來說,是很方便的借款方式,然而,很多人向銀行辦理信貸卻碰壁,原因往往是工作不穩定、信用評分不足,這時該怎麼辦呢?沒關係,讓我們來為您介紹比銀行更方便的貸款途徑,也就是民間信用貸款!民間信用貸款怎麼辦理?3分鐘輕鬆搞懂!

信用貸款便是以自身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向銀行申請貸款,為無擔保品貸款。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請人負債比22倍,也有30萬以下的小額信貸可以申請,是銀行非常大宗的貸款項目。

申請條件

申請信用貸款只需要符合以下資格:
1.年滿20~70歲之國民
2.正常工作滿3個月且有穩定收入
3.無薪轉證明者亦可辦理

準備文件

雙證件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
印鑑章、印鑑證明
薪轉存摺近3個月內頁明細
存摺封面影本(撥款用)

申辦流程

完成以下4個步驟,你也可以輕鬆申請信用貸款:
1.資料申請:免費填寫線上表單,並提供申請資料供我們進行評估。
2.評估審核:我們有專業團隊進行申貸人的資料審核,審核完成後再向申貸人通知核貸金額、每月應繳金額和利息。
3.核准對保:審核通過後將與申貸人完成對保手續,並簽訂契約。
4.迅速撥款:上述程序完成後,以最快的速度核發貸款金額至申貸人指定帳戶。

申請貸款前也要提醒你做好財務規劃,才能在不影響生活品質的前提下,取得資金做多元用途。

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雖然風險低,但耗費時間長,不見得比較划算,想要又快又划算的獲得資金協助,就應該選擇民間貸款公司,不僅額度高、核貸速度快,條件佳者還有專屬利率優惠,信用貸款推薦,是你不會後悔的選擇!

常見問題

◎信用空白可以申請信貸嗎?
信用空白的話,由於銀行無法驗證信用狀況,因此很有可能會被拒貸,建議可以先申辦信用卡培養信用。

◎信貸可以貸多少額度?
信用貸款額度依個人條件核定,銀行放款不能超過平均月收入的22倍,還有金額上限,如300萬、500萬;民間信貸額度沒有確切上限,個人條件越好,能貸的額度越多。

延伸閱讀

法律小辭典

銀行法-專業銀行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
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為加強農業信用調節功能,農業銀行得透過農會組織吸收農村資金,供應農業信用及辦理有關農民家計金融業務。

銀行法-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四、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商業銀行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第三十三條之一銀行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一項所稱自用不動產、第二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短期、就地重建之範圍,及第二項第四款之核准程序、其他銀行投資、持有及處分不動產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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